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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臺北市建造執照申請案涉及危老重建計畫核准案展期之通案處理原則一事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日期 2023-05-05
發文字號 北市都授建字第1126114928號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1799號

主旨:
有關本市建造執照申請案涉及危老重建計畫核准案展期之通案處理原則一事,請查照轉知貴會會員。


說明:

一、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第7條及內政部營建署112年1月17日營署更字第1120004663號函辦理。

二、有關申請建造執照涉及危老重建計畫展期事宜,為配合本府簡政便民目標並兼顧法令適當性,故擬訂定通案辦理程序及應檢附文件說明如下:

(一)尚未核准之重建計畫:新增重建計畫展期申請書(附件),納入重建計畫範本文件並公布於本處官網;申請人於申請重建計畫時一併申請展期,檢具展延申請暨說明書及預定辦理時程表,於重建計畫核准函一併同意延長期限。/p>

(二)已核准之重建計畫於核准次日起180天內提出延長期限申請案件:申請人應檢具展延申請暨說明書,予以同意延長期限。

(三)已核准之重建計畫於核准次日起180天後且未逾360天內提出延長期限申請案件:除申請人檢具展延申請暨說明書外,並應檢具辦理建築許可之相關行政前置作業等確實積極辦理重建之理由及佐證文件,再予同意延長期限;惟如無法提供相關佐證文件資料者,仍應依本細則第7條及相關規定辦理。

(四)已核准重建計畫未提出延長期限申請,且於核准次日起360天內申請建造執照案件:由起造人及設計人於建造執照卷內檢具辦理建築許可之相關行政前置作業等確實積極辦理重建之理由及佐證文件,無須再取得延長期限核定函,並於注意事項附表加註:「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及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2年5月5日北市都建字第1126114928號函規定,併建造執照申請並同意本案危老重建計畫延長期限。」;惟如無法提供相關佐證文件資料者,仍應依本細則第7條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本案納入本局112年內政部建管法令函釋彙編第112032號,編號第18號。

四、網路網址:http://www.dbaweb.tcg.gov.tw/taipeilaw/Law_Query2.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