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修正修正「臺北市建造執照建築師簽證案件考核處理原則」,名稱並修正為「臺北市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建築師簽證案件考核處理原則」
- 標籤:處理原則
- 瀏覽人次:23
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
發文日期 | 2025-05-06 |
發文字號 | 北市都授建字第11430291682號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2368號 |
主旨:有關修正「臺北市建造執照建築師簽證案件考核處理原則」,名稱並修正為「臺北市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建築師簽證案件考核處理原則」,業經本局以114年5月6日北市都建字第11430291681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14年5月8日起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臺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42條規定辦理。
二、檢附114年5月6日都建字第11430291681號令、「臺北市建造執照建築師簽證案件考核處理原則」修正總說明、修正對照表及修正全文。
三、本案納入本局114年度臺北市建築法令及函釋彙編第114022號,目錄第一組編號第010號(網址:https://www.dbaweb.tcg.gov.tw/taipeilaw/Law_Query.aspx)。
四、本案業已完成臺北市政府法律事務管理系統線上填報作業,系統流水號為1141302J0002號,提請法務局刊登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五、本案刊登市府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