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災後危險建築物緊急鑑定作業基準」(已停止適用) 標籤:危老建物 瀏覽人次:1585 友善列印 展開社群分享 分享給LINE好友 分享到臉書 分享到Google+ 分享到推特 發文單位 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發文日期 2007-09-04 發文字號 建師全聯(96)字第0627號 收文單位 台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鑑字第0270號 函轉內政部函送有關「震災後危險建築物緊急鑑定作業基準」,業經該部於96年8月23日台內營字第0960803884號令訂定發布一、依內政部營建署96年8月23日台內營字第09608038841號函辦理。 詳相關網址 回前一頁 此段 JavaScript 提供回上一頁功能,若瀏覽器不支援 JavaScript,請使用鍵盤 Backspace 或瀏覽器回上一頁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