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函釋有關建築師法第25條規定解釋令
- 標籤:建築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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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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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17-07-26 |
發文字號 | 北市都授建字第10607528000號 |
收文單位 |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17-07-26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227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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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內政部106年7月19日台內營字第10608093082號函辦理。
二、本案納入本局106年內政部建管法令彙編第064號,目錄第八組第012號。
三、網路網址:www.dba.tcg.gov.tw。
內政部 令
106年7月19日
台內營字第1060809308號令
有關建築師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之適用解釋如下,並自即日生效: 開業建築師不得兼任或兼營營造業、營造業之主任技師或技師,或為營造業承攬工程之保證人;營造業法第六十六條第四項規定之建築師,亦同。
部長 葉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