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自九十九年四月一日生效 標籤: 瀏覽人次:4407 友善列印 展開社群分享 分享給LINE好友 分享到臉書 分享到Google+ 分享到推特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日期 2010-02-25 發文字號 台內營字第0990801045號 修正「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一日生效。附修正「公共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 附件檔案 .pdf 990311021.pdf 更新日期:2024-02-22檔案大小:163kb 回前一頁 此段 JavaScript 提供回上一頁功能,若瀏覽器不支援 JavaScript,請使用鍵盤 Backspace 或瀏覽器回上一頁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