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新竹縣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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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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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13-09-25 |
發文字號 | 北市都授建字第10213124100號 |
收文單位 | 台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13-09-26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3948號 |
有關新竹縣政府「新竹縣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管理辦法」自102年9月2日發布廢止乙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一、依新竹縣政府102年9月12日府工建字第1020129380號函辦理。
二、依據新竹縣府來函表示:「依據本府府綜法字第1020121423號令『新竹縣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管理辦法』自102年9月2日發布廢止,並溯自102年7月3日生效。相關內容請參閱本府網站:http://hclaw.hsinchu.gov.tw/law/LawContent.aspx?id=FL045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