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第32條規定申請適用「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之合法建築物建築師簽證檢核表(書件一(D1)表格)
- 標籤:危老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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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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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25-10-13 |
發文字號 | 北市都授建字第1146162165號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5080號 |
主旨:檢送修正本市建築管理自治條第32條規定申請適用「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之合法建築物建築師簽證檢核表(書件一(D1)表格),請查照並轉知貴會會員。
說明:
一、依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4年4月30日北市都建照字第1146102160號及本局107年7月4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076095602號函辦理。
二、有關本局107年7月4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076095602號函「危老條例之合法建築物通案適用原則」,並未針對「建築物得否突出建築線」、「建築物本體坐落於現行計畫道路範圍(含未開闢計畫道路)而突出建築線之外」......等情形有通案認定執行原則,又考量適用危老條例之合法建築物簡化認定,屬臨時性質,倘危老重建計畫經核准後,原合法建築物申請拆除執照,相關認定結果即併同合法房屋拆除而失效,案經本處營建法規研究小組第418次會議決議仍允申請合法建築物認定,以利後續拆除重建在案。
三、本次爰增列本局107年7月4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076095602號函「危老條例之合法建築物通案適用原則」書件一(D1)表格「依建管自治條例第32條規定建築師簽證檢核表」之說明欄第二項第三點:『3.□建築法施行前(60.12.22)已建築完成而未領有建築執照之建築物,所有權人得依「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32條規定申請核發使用執照(含簡化認定),與合法建築物本體是否坐落於現行計畫道路範圍(含未開闢道路)無涉。』。以利後續民眾申請重建之合法房屋認定。
四、本案納入本局114年臺北市建築法令函釋彙編第114057號,目錄編號第035號。
五、網路網址:http://www.dbaweb.tcg.gov.tw/taipeilaw/Law_Query.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