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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立圖書館新建總館暨停車場興建工程室內鋼製樓梯是否須具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0條之防火時效等節疑義1案

發文單位 內政部營建署
發文日期 2021-02-03
發文字號 營署建管字第1100004076號
收文單位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 2021-02-23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0706號

桃園市立圖書館新建總館暨停車場興建工程室內鋼製樓梯是否須具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0條之防火時效等節疑義1案,復請查照。

一、復貴公會110年1月20日全建師會(110)字第0034號函。

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0條規定:「防火構造之建築物,其主要構造之柱、樑、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應具有左表規定之防火時效:……」又「本法所稱建築物之主要構造,為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為建築法第8條所明定,樓梯非屬建築物之主要構造,故不在上開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0條規範範疇。另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6條第2項規定:「直通樓梯之構造應具有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又具有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樓梯,已明定於同編第74條第3款「(一)鋼筋混凝土造或鋼骨鋼筋混凝土造。(二)鋼造。(三)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具有同等以上之防火性能者。」倘仍有個案認定疑義,請檢具具體資料圖說逕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