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建造執照借領得部分使用執照之公寓大廈,起造人為單一所有權人且非信託銀行時其領得部份使用執照範圍可否報備成立管理負責人及自行訂定管理維護範圍等疑義
- 標籤:解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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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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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21-12-27 |
發文字號 | 北市都建字第1103109974號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0038號 |
主旨:
函轉內政部營建署釋示「關於建造執照借領得部分使用執照之公寓大廈,起造人為單一所有權人且非信託銀行時其領得部份使用執照範圍可否報備成立管理負責人及自行訂定管理維護範圍等疑義1案,請協助轉知所屬會員,請查照。
說明:
一、依內政部營建署110年12月14日營署建管字第1100095639號函辦理。
二、本案納入本局110年內政部建管法令函釋彙編第110083號,目錄第四組編號第011號。
三、網路網址:www.dbaweb.tcg.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