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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儲能設備」使用場所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及歸組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日期 2022-03-29
發文字號 北市都規字第1110111232號
收文單位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 2022-03-30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1240號

有關「儲能設備」使用場所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及歸組

主旨:有關「儲能設備」使用場所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及歸組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奉交下內政部營建署111年3月23日營授辦城字第1110017697號函辦理。
二、有關都市土地設置「儲能設備」,查經濟部能源局111年3月3日能電字第11100487820號函釋示:
(一)儲能設備,可同時具有下列用途:
1、參加台電公司電力交易平台日前輔助服務市場,接受輸配電業調度單位調度並即時調節電能供需,協助輸配電業調節及穩定電能供需,維持國內電力系統平衡與穩定。
2、一般工廠為維持自身用電穩定,亦可設置儲能設備,以提高自身電力備援,並可做為參與前述台電公司電力交易平台調度使用。
(二)考量儲能設備可具備上述用途,爰儲能設備於「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都市計畫新北市施行細則」中,得以「公共服務設施」或「工廠必要附屬設施」之性質設置。
三、參考上開經濟部能源局意見,「儲能設備」應視實際設置樣態,歸屬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12組:公用事業設施(十二)其他公用事業設施」或「工廠必要附屬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