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正訂定「臺北市實施容積管制前已建築完成之建築基地其當時留設未計入法定空地計算之私設通路於實施容積管制後部分建築物拆除重建原未計入法定空地之私設通路准予納入法定空地計算認定原則」附件圖例
- 標籤:容積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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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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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18-08-28 |
發文字號 | 府授都建字第10761148972號 |
收文單位 |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18-08-28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3037號 |
補正本府107年8月17日府都建字第10761038213號函訂定「臺北市實施容積管制前已建築完成之建築基地其當時留設未計入法定空地計算之私設通路於實施容積管制後部分建築物拆除重建原未計入法定空地之私設通路准予納入法定空地計算認定原則」附件圖例,請查照。
依本府107年8月17日府都建字第10761038213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