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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第48條第4項規定住宅區申請捐建社會住宅為優先執行方式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日期 2019-08-29
發文字號 新北府城設字第1081635997號
收文單位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 2019-08-30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3867號

有關「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第48條第4項規定住宅區申請捐建社會住宅為優先執行方式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一、依據本府108年7月3日新北府法規字第1081220447號令修正發布「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及本府城鄉發展局108年7月30日新北城設字第1081424042號函檢送召開處理原則研商會議決議辦理。


二、依「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第48條第3項(略以):「建築物提供部分容積樓地板面積供下列使用者,得給予不超過基準容積之百分之二十之獎勵:一、私人捐建(含相對應容積樓地板應有土地持分)並設置公益性設施,其用途及規模符合下列規定之一,經本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及接管機關同意接收管理者,得免計容積,並得依其實際設置容積樓地板面積之一倍計算獎勵,除性質特殊者外,應具獨立出入口,且應面臨基地最寬之面前道路:……(二)作社會住宅或產業育成設施使用,其集中留設之容積樓地板面積在六百平方公尺以上。……。」。另依同條第4項:「於住宅區申請捐建前項各款設施者,應以捐建社會住宅為優先,並提供樓地板面積應達基準容積之百分之五,始得申請其他同款設施之容積獎勵。但經本府核准者不在此限。」之規定,住宅區申請設置公益性設施以捐建社會住宅為優先。


三、惟有關住宅區依前開規定辦理申請捐建公益設施獎勵達基準容積之20%,所捐建留設之容積樓地板面積仍不足作社會住宅規定之600平方公尺者,考量經濟規模及獎勵公平性,其捐建項目回歸本府財政局調配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