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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臺北市都市更新案之同一建築基地範圍內涉及已核准之危老重建計畫或一般建造執照案」之執行原則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
發文日期 2024-09-12
發文字號 府授都新字第11360271541號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3652號

主旨:有關「本市都市更新案之同一建築基地範圍內涉及已核准之危老重建計畫或一般建造執照案」之執行原則,詳如說明,請查照並周知所屬會員。

說明:

一、按行政程序法第110條規定,行政處分在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前,具有存續力,前後行政處分不得互相牴觸,先予敘明。

二、為避免行政資源浪費,並維持本市都市更新案之穩定性及保障所有權人及相關權利人權益,自本執行原則發布日起,本市都市更新案於「擬訂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階段,倘同一建築基地範圍內倘涉及已核准之危老重建計畫或一般建造執照案,將納入各審議階段之補正事項,並依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函請實施者依審查意見限期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