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關於都市更新條例第67條第1項第3款及第8款規定之租稅減免優惠,經行政院函定實施年限自113年2月1日起至118年1月31日止
- 標籤:租稅減免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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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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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24-01-09 |
發文字號 | 新北城更字第1124625588號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0491號 |
主旨:
關於都市更新條例第67條第1項第3款及第8款規定之租稅減免優惠,經行政院函定實施年限自113年2月1日起至118年1月31日止,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112年12月29日院臺建字第1121043926B號函辦理(隨文檢送)。
二、旨揭租稅減免優惠實施年限請依前揭函示辦理,另依都市更新條例第67條第1項規定(略以):「更新單元內之土地及建築物,依下列規定減免稅捐:……三、重建區段範圍內更新前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取得更新後建築物,於前款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期間內未移轉,且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地區發展趨勢及財政狀況同意者,得延長其房屋稅減半徵收期間至喪失所有權止,但以十年為限。……八、原所有權人與實施者間因協議合建辦理產權移轉時,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地區發展趨勢及財政狀況同意者,得減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百分之四十。」,該2項租稅減免需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地區發展趨勢及財政狀況同意,爰請貴局視本市財政狀況妥善評估是否予以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