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臺北市自行劃定更新單元重建區段空地過大基地認定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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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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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12-06-29 |
發文字號 | 府都新字第10131049401號 |
收文單位 | 台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12-07-03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1073號 |
修正「臺北市政府受理自行劃定更新單元案空地過大基地處理原則」為「臺北市自行劃定更新單元重建區段空地過大基地認定基準」,業經本府101年6月29日以府都新字第10131049400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附發布令(含附件)1份,請 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