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本府核定之臺北市都審案提請變更設計或核定函失其效力案之行政簡化流程
- 標籤:都市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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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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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21-01-22 |
發文字號 | 北市都設字第1103008230號 |
收文單位 |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21-01-25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0338號 |
經本府核定之臺北市都審案提請變更設計或核定函失其效力案之行政簡化流程
主旨:有關「經本府核定之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以下稱都審)案提請變更設計或核定函失其效力案之行政簡化流程」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109年12月31日都審第573次委員會決議事項辦理。
二、為簡政便民並提升審議效能,旨揭行政簡化流程如下:
(一)依「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規則(以下稱審議規則)第8條規定,應辦理變更設計之案件:
1、針對不違反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都市計畫規定及原都審案之決議、無涉相關法令變更適用,且全案整體架構維持原核定方案之案件:書面審查後逕為核定,並報委員會備查。
2、針對涉及立面、地面層景觀或其他經委員會授權項目重新設計之案件:逕提委員會審議後,續行核定程序。
3、針對全案重新設計之案件:依審議規則第6條規定重新審議。
(二)都審核定函逾期失效案件而須再請申請都審之案件,比照上開變更設計簡化流程辦理。(詳簡化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