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有關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規定設置之爆竹煙火儲存場所,其建築物使用類組應歸屬於I類組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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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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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10-05-26 |
發文字號 | 北市都建字第09933679700號 |
收文單位 | 台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10-05-28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1283號 |
檢送內政部有關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規定設置之爆竹煙火儲存場所,其建築物使用類組應歸屬於I類組乙案函影本,請 查照並轉 貴會會員知照。
一、 依本府99年5月14日府授消預字第09911818000號函轉內政部99年5月6日內授消字第0990092733號函辦理。
二、 本案納入本局99年內政部建管法令函釋彙編第075號,目錄第三組編號第006號。
三、 網路網址:www.dba.tcg.gov.tw。
法規網址:
http://www.dbaweb.tcg.gov.tw/taipeilaw/law_content.aspx?ID=12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