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適用「臺北市公共設施用地開發保水作業要點」之建築執照,依該要點及「臺北市公共設施用地開發保水設計技術規範」檢討辦理並送相關資料予本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列管一案
- 標籤:開發保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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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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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23-02-07 |
發文字號 | 北市都授建字第1126087348號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0473號 |
主旨:
有關適用「臺北市公共設施用地開發保水作業要點」之建築執照,依該要點及「臺北市公共設施用地開發保水設計技術規範」檢討辦理並送相關資料予本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列管一案,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查旨揭要點第5點(略以):「前點公共設施用地之建築行為須送審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者,由本府主管建築機關併入申請執照機制辦理;其餘案件由各公共設施用地開發主辦機關審查。」及第6點:「公共設施用地開發之工程相關資料須送水利處列管。」,先予敘明。
二、按本府訂頒之「臺北市公共設施用地開發保水作業要點(以下簡稱保水要點)」係參考建築技術規則之建築基地保水設計規範及綠建築標章制定,而臺北市建築師公會針對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7章綠建築專章之查核(複查)工作中,有關建築基地保水設計所列查核項目及計算方式,除保水要點規定之保水基準值1.0較建築技術規則要求之保水基準值0.5為高外,其餘大致相同;是爾後依保水要點及「臺北市公共設施用地開發保水設計技術規範」檢討辦理之建築執照案件,其檢送本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之工程相關資料,如包含臺北市建築師公會綠建築查核報告書者,即視同已納入執照審查機制,並依程序及保水規定審查完成,續由本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依規定列管。
三、本案納入本局112年臺北市建築法令函釋彙編第112003號,目錄第一組編號第0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