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室內裝修如涉及用電設備、天然氣管線變更時,應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竣工查驗表(E1-6)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 標籤:室內裝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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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內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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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25-02-19 |
發文字號 | 內授國建管字第1140801893號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1035號 |
主旨:關於建築物室內裝修如涉及用電設備、天然氣管線變更時,應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竣工查驗表(E1-6)檢附相關證明文件1案,請查照。
說明:
一、按建築法第77條之2及第95條之1已分別規定:「建築物室內裝修應遵守左列規定:一、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可,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但中央主管機關得授權建築師公會或其他相關專業技術團體審查。......」、「違反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室內裝修從業者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逾期仍未改善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必要時強制拆除其室內裝修違規部分。......」本部並已訂有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據以執行,如未依上開規定辦理,應依本法第95條之1進行裁罰,合先敘明。
二、次經濟部依天然氣事業法第29條第2項規定訂定之公用天然氣事業營業章程範本第4條、第6條、第7條、第8條已分別明定:「天然氣管線設備之新設、增設、改裝、拆除、過戶,用氣之停止、終止、恢復,均應向本公司辦理申請手續。......」、「用戶使用天然氣之管線裝置工程,表外管應由本公司負責施工,表內管得由本公司或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以下稱承裝業)辦理之。」、「用戶委託承裝業辦理表內管之裝設或變更工程,受委託之承裝業應檢具申請書、用戶委託書、承裝業執照影本、預定於現場施作專業人員之資格證明文件影本、設計圖(包含申請建物位置圖、配管平面圖及立體示意圖)及工程材料規格證明文件向本公司申請認可,經認可後,始得施工;......」、「前條受委託之承裝業於竣工後,應檢具管線竣工平面圖及立體示意圖,向本公司申請表內管竣工檢查,經檢查確定安全無虞,發給合格證明後,始予供氣;......」,故建築物之天然氣管線涉有上開規定時,應依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公用天然氣事業營業章程規定辦理。
三、又據本辦法第32條及第34條已分別明定:「室內裝修工程完竣後,應由建築物起造人、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會同室內裝修從業者向原申請審查機關或機構申請竣工查驗合格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核發室內裝修合格證明。......」、「申請竣工查驗時,應檢附下列圖說文件:一、申請書。二、原領室內裝修審核合格文件。三、室內裝修竣工圖說。四、其他經內政部指定之文件。」考量用電設備、天然氣管線變更時,對建築物室內安全有所影響,爰本部業以103年11月13日台內營字第1030812516號令依上開規定第4款修正建築物室內裝修竣工查驗表(E1-6),新增「有無檢附用電設備增設或變更之設計審查檢驗合格證明」及「有無檢附天然氣管線增設或變更之設計審查檢驗合格證明」欄位,並於備註說明用電設備或天然氣管線未變更且經室內裝修專業設計技術人員(開業建築師)及專業施工技術人員(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或土木包工業負責人)於備註欄敘明者,免檢附用電設備及天然氣管線檢驗合格證證明。
四、請貴會協助轉知所屬會員,受委託辦理建築物室內裝修申請審查許可業務時,請確實依上開規定檢討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