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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規劃設計公共工程拆除建築物時,所產生之營建混合物是否能於現場分類後現地回填所餘之營建土石方疑義

發文單位 內政部營建署
發文日期 2022-11-09
發文字號 營署建管字第1111212076號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4833號

本函業經112年5月4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120116288號函修正

主旨:
有關規劃設計公共工程拆除建築物時,所產生之營建混合物是否能於現場分類後現地回填所餘之營建土石方疑義等情1案,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校111年8月19日屏前國小總字第1110003440號函。

二、依貴校前揭來函說明,為有效使用工程經費,將老舊網球場附屬更衣室之一樓加強磚造拆除,並於現場將拆除後之混合物分類出磚塊或混凝土塊現地回填使用1事,說明如 下:

(一)依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非屬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者,得自行於廠(場)內再利用。屬公告之事業,應於其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核准後,始得於廠(場)內自行再利用。」合先敘明。

(二)依「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七營建混合物規定:「一、來源:工程施工建造、建築拆除、裝修工程及整地刨除所產生之事業廢棄物。二、再利用用途:營建工程材料、工程填地及道路工程級配料、工程填地材料、骨材及建材原料、混凝土添加材料、磚瓦原料等,以及因分類作業所附帶產生之金屬屑、玻璃碎片、塑膠類、木屑等,依本公告之管理方式辦理。……五、經分類作業後,屬營建剩餘土石方部分依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處理……」,就營建混合物之來源及其再利用用途等定有相關規定。

(三)查「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係就營建剩餘土石方之定義、來源、運送及收容處理場所申設管理訂定管控規定,其適用範圍係為建築工程、公共工程、其他民間工程及收容處理場所產生之剩餘泥、土、砂、石、磚、瓦、混凝土塊等,經暫屯、堆置可供回收、分類、加 工、轉運、處理、再生利用者,屬有用之土壤砂石資 源;次查本署96年1月11日營署綜字第0962900508號函說 明三:「……查前開方案係就營建剩餘土石方定義、來源、運送及收容處理場所申設管理等訂定管控規定,至營建剩餘土石方是否可作為工程填方使用乙節,則涉及各該工程設計及技術規範,非屬前揭方案範疇。」

(四)再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告之公共工程共通性工項施工綱要規範,其中第02220章工地拆除、第02315章開挖及回填、第02317章構造物回填、第02320不適用材料及第02332章營建剩餘土石方材料回填等已就相關工程技術定有規定提供參考,並須依據相關準則(如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等)辦理,如有相關疑義可逕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及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洽詢。

(五)綜上,如旨案於規劃設計時已考量將拆除工程產生之瓦片、紅磚、混凝土等無機物及無化學作用之材料現地回填使用,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納入自行於場內再利用等內容,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准並將前揭相關施工綱要 規範納入契約,得由承攬廠商依契約規定於現地回填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