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竣工、室內裝修申請倘涉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33-2條規定應設置親子廁所盥洗室之公共場所相關書表(共6類),自114年5月20日起實施
- 標籤:室內裝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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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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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25-05-09 |
發文字號 | 北市都授建字第1146102242號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2510號 |
主旨:有關本市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竣工、室內裝修申請倘涉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33-2條規定應設置親子廁所盥洗室之公共場所相關書表(共6類),自114年5月20日起實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附件3、附件4、附件6、附件7、附件8請自本會網站/檔案下載/室內裝修/「簡易室內裝修書表」與「二階段室內裝修書表」處查看
說明:
一、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33-2條及公共場所親子廁所盥洗室設置辦法辦理。
二、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33-2條規定及「公共場所親子廁所盥洗室設置辦法」公告施行後(106年12月16日)之公共場所,皆應依規定檢討並增設「獨立式親子廁所及相關兒童設備設施」,爰爾後辦理室內裝修時,涉及下列情形者,皆須於圖說檢討設置親子廁所並於2B表其他相關事項註記欄及E1-7建物室內裝修申請書備註:「本案屬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33-2條第1項第O款之場所,應依『公共場所公共場所親子廁所盥洗室設置辦法』設置獨立式親子廁所於O(樓層),共O處,並檢附設置位置及相關詳細圖說,親子廁所應供民眾使用」。
(一)使用執照注意事項附表有加註列管之新建公共場所,涉及原核准親子廁所樓層變更者。
(二)屬附件一列管清冊(106年12月16日以前既有公共場所親子廁所已合格等83件建物)內建物,不得藉由辦理室內裝修取消親子廁所。
(三)屬附件二列管清冊(使用執照注意事項附表未加註列管等19件建物)內建物,倘申請裝修規模面積達依法需設置親子廁所者,應依公共場所親子廁所盥洗室設置辦法檢討。
三、配合上述修正更新本市建築物室內裝修相關書表1B、1D、2B、E1-2、E1-7)及變更使用執照竣工勘驗注意事項附表。
四、本案納入本局114年臺北市建管法令函釋彙編第114023號,目錄第3組,編號第006號;網路網址:http://www.dbaweb.tcg.gov.tw/taipeilaw/Law_Query.aspx。
附件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