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國土管理署釋示有關內政部113年3月29日內授國建管字第1130803045號函釋起造人委託辦理鑽探工作時應同時委託建築師或建築師交由專業技師監督鑽探工作之進行、審查其報告內容及辦理地質構造分析疑義1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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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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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24-07-12 |
發文字號 | 全建師會(113)字第0423號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2640號 |
主旨:函轉內政部國土管理署釋示有關內政部113年3月29日內授國建管字第1130803045號函釋起造人委託辦理鑽探工作時應同時委託建築師或建築師交由專業技師監督鑽探工作之進行、審查其報告內容及辦理地質構造分析疑義1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3年6月20日國署建管字第1131093832號函辦理。
二、另有關臺中市建築師公會113年6月11日中市建師(豐)字第015號函請本會推動修正建築法第13條乙節,並請參酌前揭函釋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