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有關「依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設置太陽光電設備者,其建築面積、樓地板面積、建蔽率、容積率及建築物高度之檢討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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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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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2026-08-26 |
| 發文字號 | 北市都授建字第1150136267號 |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3544號 |
主旨:函轉內政部有關「依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設置太陽光電設備者,其建築面積、樓地板面積、建蔽率、容積率及建築物高度之檢討原則」,業經本部於115年7月31日以台內國字第1150809321號令釋示在案1案,請查照並轉知貴會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