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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落實管理既有建築物變更用途作為旅館業(B4類組)使用之無障礙廁所及浴室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日期 2014-11-11
發文字號 北市都授建字第10363683900號
收文單位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 2014-11-13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3312號

為落實管理既有建築物變更用途作為旅館業(B4類組)使用之無障礙廁所及浴室乙案,請 查照。

一、申請變更是類建築物使用執照時,於該場所之公共空間至少應設置1處無障礙廁所及1處無障礙浴室。若因建築物構造或設備限制改善確有困難,無障礙廁所及無障礙浴室擬合併設置於1處時,應提具替代改善計畫報請本府無障礙改善諮詢小組審查同意。

二、已領得同意變更文件之是類建築物,若屬已規劃設置無障礙廁所及浴室,但合併設置於1處者,准予按原核准備查圖說辦理竣工勘驗;若屬已規劃設置無障礙廁所及浴室,但不符合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者,應依規定改善完成後始得竣工勘驗;若屬未規劃設置無障礙廁所及浴室,但經行政驗收或技術抽查合格者,得由申請人選擇依規定改善完成後辦理竣工勘驗,或切結應於6個月內依法改善完成並報請複勘,若逾期未改善完成,願受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之處分,並載明於變更使用執照注意事項附表內後,准予按原備查圖說辦理竣工勘驗。

三、以上請協助轉知 貴公會會員於規劃設計時應充分考量及配合辦理相關改正程序,並請 貴公會於建築執照協審時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