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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危老重建計畫案,民間公司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營造工作相關審查一案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
發文日期 2023-08-25
發文字號 府授都建字第1126154971號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3583號

主旨:
有關危老重建計畫案,民間公司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營造工作相關審查一案,請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就業服務法第46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勞動部111年10月14日勞動發管字第1110521444A號令辦理。

二、有鑑於內政部及勞動部既已明示危老重建案民間公司定有工程契約,且個別營造工程契約總金額達新臺幣2億元以上、契約工程期限1年6個月以上,即得申請聘僱外國人初次招募許可,爰本府就申請認定聘僱外國人從事營造工作相關審查文件,訂定下列標準:

(一)申請人應為承造人。

(二)須檢附工程契約並需經申請人切結(建造執照登載工程造價為2億元以上者免附切結書);如契約金額與施工計畫登錄之承攬金額不符,應由起、承、監造人先報備修正施工計畫內容,再行送審。

(三)申請時須由承、監造人認定建照工程進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