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核定高雄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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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內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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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12-07-20 |
發文字號 | 內授營建管字第1010806787號 |
收文單位 | 台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12-08-20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1587號 |
核定高雄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一案,如核定本,復請查照。
一、復貴府101年6月7日高市府工建字第10103745400號函。
二、按建築法第2條規定:「主管建築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為與上開規定一致,本自治條例第2條爰修正為:「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高雄市政府,執行機關為高雄市政府工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