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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函釋有關建築師法第51條執行疑義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日期 2018-05-24
發文字號 北市都授建字第10735164900號
收文單位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 2018-05-24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1906號

函轉內政部函釋有關建築師法第51條執行疑義,詳如說明,敬請轉知貴會所屬會員知照,請查照。


說明:

一、依內政部107年5月16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70808369號函辦理。

二、旨述案由,按來函說明二及三所述(略以):「對建築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所作之決議不服時,依規定期限內所提之行政訴訟係屬救濟程序。」,另「如被付懲戒人未於懲戒決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申請覆審,該懲戒決定即告確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即應依本法第51條規定執行;如被付懲戒人於期限內依本法第48條規定申請覆審,經覆審決議後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依本第51條規定,應予處分確定後,再予以執行。」,併同敘明。

三、本案納入本局107年內政部建管法令彙編第079號,目錄第八組第005號。

四、網路網址:www.dba.tcg.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