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營建署函為「依海岸管理法第25條及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用管理法第9條規定,請貴府於核發建造執照時,適時會辦海岸主管機關確認是否應檢附特定區位許可之證明文件」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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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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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22-01-06 |
發文字號 | 北市都建照字第1100150686號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0098號 |
主旨:
內政部營建署函為「依海岸管理法第25條及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用管理法第9條規定,請貴府於核發建造執照時,適時會辦海岸主管機關確認是否應檢附特定區位許可之證明文件」一案,請查照轉知貴會會員。
說明:
一、依內政部營建署110年12月17日營署建管字第1101251331號函辦理。
二、本案納入110年內政部建築法令函釋彙編第110086號,目錄第1組編號第05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