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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特定場所涉及違章建築案件處理作業程序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日期 2016-04-27
發文字號 北市都授建字第10564213300號
收文單位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 2016-04-28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1348號

有關臺北市特定場所涉及違章建築案件處理作業程序,自即日起執行辦理,如說明,請查照。

一、依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營建法規研究小組第324次會議紀錄及105年1月19日市長室會議紀錄辦理。

二、有關建築物變更使用、室內裝修案件涉及違建部分之處理原則,查本府工務局前於85年3月15日北市工建字第102785號函、87年9月18日北市工建字第8731720800號函以及91年8月19日北市工建字第09153384300號函(諒達)業有規定。

三、為加強本市建築物公共安全並落實違章建築查處政策,併同考量後續執行之可行性,爰訂定本市涉有公共安全疑慮之場所涉及違建處理原則;有關涉有公共安全疑慮之場所,係指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25條第1項第1款第1目所列供不特定對象使用,具高危險性及出入人員眾多之場所,但面積在200平方公尺以下之補習班及學前教育設施不受此限。

四、按前述場所辦理變更使用、室內裝修涉有違建部分,應以固定式實體區隔(如磚、石、玻璃等不燃材料或具有1小時防火時效構造之牆體)合法與既存違建部分(法定空地、陽台、天井部分),實體區隔之高度應達該層上方樓地板或天花板底面;另合法建築物每一使用單元經由既存違建之出入口原則上限設置一處,出入口寬度不可超過1.2公尺,但經建築師檢討後屬必要之逃生避難出入口者,得設置二處。倘既存違建與合法建物間之實體區隔認定遇有爭議時,則一律採恢復原核准牆體辦理;圖面並應註記「違建範圍應予區隔,不得供連同使用,違者依法強制拆除」。本局105年2月17日北市都建字第10564070800號函併予廢止,並自即日起執行,茲檢附旨揭案件處理作業程序(流程圖,如附件)供參。

五、本案納入本局105年本市建築管理法令彙編第023號,目錄第三組編號第009號。

六、網路網址: http://www.dba.tcg.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