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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領得建造執照後申請變更起造人得併辦危老重建計畫申請人變更一事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日期 2022-04-29
發文字號 北市都授建字第1116130027號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1826號

主旨:
有關領得建造執照後申請變更起造人得併辦危老重建計畫申請人變更一事,詳如說明,請查照轉知貴會會員。


說明:

一、查「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5條:「依本條例規定申請重建時,新建建築物之起造人應擬具重建計畫,取得重建計畫範圍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同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依建築法令規定申請建築執照。」,係說明重建計畫應先行核准後再請領建築執照之順序,先予敘明。

二、再查內政部營建署109年5月22日營署更字第1091101126號函說明二(略以):「建築執照掛號或領得建築執照後,擬僅變更起造人時,其重建計畫是否應先變更或併變更建築執照時申請,查上開法令未有規定,惟為簡政便民,建議二者得併同申請辦理。」,故為加速辦理重建計畫,增進行政效率,案件於領得建造執照後,倘須辦理建造執照起造人變更時,得由本局所屬建築管理工程處(施工科)併同辦理危老重建計畫申請人變更,以達簡政便民之效。

三、本案納入本局111年臺北市建築法令函釋彙編第024號,目錄第一組,編號第013號。

四、網路網址:http://www.dbaweb.tcg.gov.tw/taipeilaw/Law_Query2.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