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臺北市都市設計審議範圍內,原申請建照時未經都市設計審議程序之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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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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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14-08-28 |
發文字號 | 府授都設字第10333538800號 |
收文單位 |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14-08-28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2424號 |
有關本市都市設計審議範圍內,原申請建照時未經都市設計審議程序之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處理原則,詳如說明,請 查照轉知所屬。
一、有關都市計畫載明需辦理都市設計審議地區內,原申請建照時未經都市設計審議程序之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時,考量建築物結構體已完成,倘變更使用項目符合下列規定,得免辦理都市設計審議事宜:
(一)平面:
- 停車面積增加或減少在十分之一以下者。
- 汽車車位數增設在三輛以下、機車車位數在九輛以下者。
- 未涉及進出建築物之車道數增加、車道穿越人行道破口增加或變更車道出入口之位置。
(二)立面:
- 未涉及色彩變更。
- 未涉及立面材質變更。
- 未變更或影響立面風貌,修改事項之內容:
(1)立面外飾及雨遮尺寸修改者。
(2)陽台欄杆造型變更修改者。
(3)花台位置變更或增設者。
(4)陽台尺寸調整變更者。
(5)立面開口尺寸調整在十分之一以下者。
- 附掛空調設備已遮蔽美化處理。
(三)立面變更涉及廣告物設置部分應依「臺北市廣告物暫行管理規則」規定辦理。
二、至有關「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細部計畫案」範圍內之變更使用執照案件,考量該地區歷史建築風貌之維護,應辦理都市設計審議相關程序,並依個案情形另行簽辦。
三、依說明一規定辦理變更者,副請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逕依相關都市計畫規定及建管程序查核辦理,以達簡政便民之效。
四、另有關本府都市發展局93年5月26日北市都設字第09331708000號函及100年6月2日北市都設字第10034012500號函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