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申請重建計畫時程獎勵適用原則執行方式
- 標籤:危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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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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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20-05-04 |
發文字號 | 北市都授建字第1093169491號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1773號 |
有關「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下稱危老條例)申請重建計畫時程獎勵適用原則執行方式,詳如說明,請查照。
一、依內政部營建署109年4月28日營署更字第1091084421號函辦理。
二、按危老條例第5條規定,重建計畫之申請,施行期限至116年5月31日止,於109年5月11日前提出重建計畫給予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10%之時程獎勵規定,以鼓勵促進民眾於一定期限內加速重建,為落實立法意旨,申請基準容積 10%時程獎勵重建計畫掛件處理原則,依內政部營建署109年4月28日營署更字第1091084421號函(詳附件1)規定辦理。
三、另重建計畫檢附文件未備齊者,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一次通知補正,申請人並應於60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未符規定者,本局得予駁回申請。
四、同函廢止本局109年2月7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093145988號函(詳附件2)。
五、本案納入本局109年臺北市建築法令函釋彙編第030號,目錄第一組,編號第009號。
六、網路網址:http://www.dbaweb.tcg.gov.tw/taipeilaw/Law_Query.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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