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修正「屋內線路裝置規則」第2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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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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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11-12-06 |
發文字號 | 北市都建字第10082103500號 |
收文單位 | 台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11-12-09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3192號 |
函轉經濟部100年11月22日經能字第10004607230號令修正「屋內線路裝置規則」第241條影本,如附件,請 查照轉知 貴會會員。
一、依據本府100年11月25日府授產業公字第10016836200號函續辦理。
二、本案納入本局100年度內政部建管法令函釋彙編第108號,彙編歸類第一組編號第071號。
三、網路網址:http://www.dba.tcg.gov.tw。
連結: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J0030018
非金屬管不得於下列情形使用:
一、有危險物質存在之場所。
二、供作燈具及其他設備之支持物。
三、易受碰損之處。
四、周溫超出導線管額定耐受溫度之場所。
五、導線及電纜絕緣物之額定耐受溫度高於導線管。但實際運轉溫度不超過非金屬導線管之額定耐受溫度,且符合表一六~七安培容量與導線及電纜截面積總和小於導線管截面積之百分之四十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