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檢送「未完成道路闢建之建築基地申請建築執照出入通路之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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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內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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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12-07-05 |
發文字號 | 內授營建管字第1010805588號 |
收文單位 | 台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12-07-19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1265號 |
檢送「未完成道路闢建之建築基地申請建築執照出入通路之處理原則」如附件,並請依說明辦理。
為確保未完成道路闢建之建築基地申請建築執照出入通路之公共交通、公共衛生等公共利益之維護,旨揭原則請納入自治條例或其授權之自治規則,作為建築執照審查之依據,在未將前開處理原則納入自治條例或其授權之自治規則予以規範前,針對臨接未完成闢建道路之建築基地申請建築執照案件,請參考本處理原則,依建築法等相關法規詳加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