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會修正「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及「公共工程專案管理契約範本」
- 標籤:契約範本
- 瀏覽人次:2005
發文單位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
發文日期 | 2012-11-01 |
發文字號 | 工程企字第10100411350號 |
收文單位 | 台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12-11-08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2438號 |
修正「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及「公共工程專案管理契約範本」,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 http://www.pcc.gov.tw 後,點選>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一、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為原則,其要項及內容由主管機關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定之」。
二、本次「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第8條第17款第4目及第5目,明定技術服務廠商應取得候選綠建築證書及標章或候選智慧建築證書及標章時機及等級之情形。
(二)修正第9條第4款第1目,明定依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之品質缺失扣點數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金額,按工程規模訂定不同額度。
(三)第2條附件一「建築工程之規劃設計監造」之第2點第4款增訂第7目,就申請公有建築物候選智慧建築證書或智慧建築標章,如由技術服務廠商提供服務,機關應另行支付費用之選項。
三、本次「公共工程專案管理契約範本」主要係修正第9條第4款第1目,修正內容及理由同說明二之(二)。
連結:
http://www.pcc.gov.tw/pccap2/TMPLfronted/ChtIndex.do?site=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