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會修正「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
- 標籤:採購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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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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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16-06-15 |
發文字號 | 工程企字第10500187660號 |
收文單位 |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16-06-21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2006號 |
修正「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下稱契約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 http://www.pcc.gov.tw 後,點選>法令規章>政府採購法規>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一、依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本會)訂定之範本為原則。
二、旨述修正除配合「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6條第2項、第26條、第29條第5項規定辦理增修外,並增訂先期複委託作業之付款條件、監造廠商應監督查核事項及有價料相關處理費用等,修正內容對照表一併公開於本會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