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訊息

LAWS

側邊選單開關

:::

環保署修正「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設置管理辦法」

發文單位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日期 2016-08-11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1050063738E號
收文單位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 2016-08-17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2635號

「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設置管理辦法」業經本署於105年8月11日以環署空字第1050063738號令修正發布,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命令條文)、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轉知。

一、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於100年11月23日經總統公布,並自公布後1年施行。為有效推動本法施行,實施室內空氣品質專責人員制度,建立公告場所自我維護管理室內空氣品質規定,依據本法第9條第3項授權規定,於101年11月23日訂定「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設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本次修正係配合各類環保法令專責人員之資格、訓練、合格證書之取得、撤銷、廢止等共通性事項規範,業整合於「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統一訂定,為強化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之應遵行事項,於取得合格證書後之設置工作與管理,修正本辦法予以規範,全文共9條。修正要點如下:

(一)明確規範設置於公告場所之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訓練合格並取得合格證書者擔任。(修正條文第2條)

(二)為使專責人員無法執行業務時,指定代理人資格更加明確,爰限定指定代理人應具備參加專責人員訓練資格。(修正條文第4條)

(三)專責人員應常駐公告場所執行業務。(修正條文第5條)

(四)配合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規定,新增專責人員到職訓練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8條)

三、本辦法修正發布令除張貼於本署公告欄、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外,亦登載於本署全球資訊網( http://a0-oaout.epa.gov..tw/law/ )法規命令區,歡迎各界瀏覽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