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即日起凡本市之建築工程,若採用塔式起重機施工者,應將相關資料列入施工計畫書中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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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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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10-08-10 |
發文字號 | 北市都建字第09912039000號 |
收文單位 | 台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10-08-16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1948號 |
為確保建築物高樓施工使用塔式起重機之公共安全,自即日起凡本市之建築工程,若採用塔式起重機施工者,應將相關資料列入施工計畫書中檢討,請轉知所屬會員知悉,並依說明事項配合辦理。請 查照。
一、依內政部營建署99年5月21日營署建字第0992909398號函辦理。
二、為維護施工安全,有關本市之建築工程,若採用塔式起重機施工者,應將塔式起重機之組裝計畫、固定計畫、爬升計畫及拆除計畫等列入施工計畫書中檢討,及載明該機具高度、長度、迴轉半徑所經區域所受風力、地震力並經專業搬師分析與簽證。
三、上述計畫書應考量該機具之安裝及拆除所需場地,及對周邊交通之衝擊,並擬具交通維持計畫(應依本府交通局所定之內容大綱撰寫),俾便函轉本府交通局審查,以確保高樓施工之公共安全。
四、本案納入99年內政部建管法令彙編第104號,目錄第二組第014號。
五、網路網址:www.dba2.tcg.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