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年9月10日起,一定規模以下補習班、托育中心、老人福利機構等場所申請籌設立案會勘前,應先辦委當年度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
- 標籤: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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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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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07-08-30 |
發文字號 | 北市都建字第09663890600號 |
收文單位 | 台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1856號 |
為加強建築物公共安全管理,自96年9月10日起,本市一定規模以下補習班、托育中心、幼稚園、托兒所、老人福利機構、產後護理之家等類似場所申請籌設立案會勘前,應先辦委當年度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
一、納入96年度本市建管法令函釋彙編第045號,目錄第三組編號第12號。
二、網路網址:www.dba.t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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