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99年2月25日修正發布「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5條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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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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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10-03-05 |
發文字號 | 北市都新字第099000632700號 |
收文單位 | 台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10-03-09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0517號 |
函轉內政部99年2月25日台內營字第0990801117號令修正發布「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5條修正條文1份,請查照。
內政部令
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台內營字第0990801117號
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五條修正條文
第五條
協助開闢或管理維護更新單元內或其周邊公共設施,其產權登記為公有者,或捐贈經費予當地地方政府都市更新基金以推展都市更新業務者,得依下列公式計算獎勵容積,其獎勵額度以法定容積百分之十五為上限:
協助開闢或管理維護更新單元內或其周邊公共設施之獎勵容積=(協助開闢都市計畫公共設施所需工程費+土地取得費用+拆遷安置經費+管理維護經費)× 一點二倍/(二樓以上更新後平均單價-興建成本-管銷費用);捐贈經費予當地地方政府都市更新基金之獎勵容積=捐贈金額 × 一點二倍/(二樓以上更新後平均單價-興建成本-管銷費用)。
前項土地取得費用,以事業計畫報核日當期之公告現值計算。
第一項協助開闢更新單元內或其周邊公共設施,以容積移轉方式辦理者,依其規定辦理,不適用本條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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