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處理及鑑定實施要點」之處理執行方式補充說明
- 標籤: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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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新北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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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14-09-02 |
發文字號 | 北府工建字第1031658943號 |
收文單位 |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14-09-10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鑑字第0604號 |
有關「新北市政府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處理及鑑定實施要點」之處理執行方式補充說明一案,請轉知所屬會員,請 查照。
一、為使本府相關業務權責單位及本市開業建築師事務所執行檢討標準一致,茲就本要點第l點及第14點說明統一執行認定基準。
二、有關本要點第l點辦理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實施鑑定、認定標準,係以各戶建築物為認定標的,僅需由各戶建築物所有權人提出申請即可,並無強制要求須全體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始得辦理認定。
三、依本要點第14點申請容積獎勵,因建造執照申請案係以整宗基地檢討容積計算基準,故如循建造執照預審小組審定方式提出容積獎勵申請者,則需經由全體建物所有權人同意始得提出。
四、有關市民依「新北市政府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處理及鑑定實施要點」申請認定,同一棟或同一戶建築物以每一年度申請一次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