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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訂定「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辦法申請補助作業須知及執行管考要點」

發文單位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發文日期 2011-09-20
發文字號 北市都新企字第10014950000號
收文單位 台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 2011-09-26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2415號

函轉內政部「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辦法申請補助作業須知及執行管考要點」一份,請 查照。

一、依內政部100年8月26日台內營字第10008062441號函辦理。

二、內政部為執行旨揭補助辦法,於本(100)年度匡列補助預算2,000萬元,受理申請補助「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費用」,補助額度以內政部核定為準,受理期限自即日起至100年10月7日止,本府將於規定期限內完成申請補助計畫初審作業,並將初審結果及申請補助計畫書等相關附件函送內政部營建署辦理複審作業,逾期不予受理。另自101年度起,開始受理申請補助「整建或維護實施工程經費」。詳情可洽本處網址:http://www.uro.taipei.gov.tw或來電1999轉3030洽詢法令諮詢顧問。

三、另「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及「臺北市協助民間推動都市更新事業經費補助」,同一更新單元申請相同之補助,應以一次為限,不得重複申請。

連結:
http://www.cpami.gov.tw/chinese/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13510&Itemid=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