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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挖掘施工後,臨時修復路面上應加註「暫時性路面預計○/○~○/○銑鋪」字樣之措施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發文日期 2019-01-19
發文字號 北市工新道字第1083008076號
收文單位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 2019-01-19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0252號

重申本市道路挖掘施工後,臨時修復路面上應加註「暫時性路面預計○/○~○/○銑鋪」字樣之措施,已於106年11月1日起實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一、依法務部廉政署「107廉政革新實施計畫—路平專案」專案清查總結報告之建議事項十一辦理。

二、為使民眾了解道路挖掘後,臨時路面仍會進行大面積銑鋪修復,以維路面平整及美觀;另亦可得知管線單位預計銑鋪日期,本處前以106年9月4日北市工新道字第10638065600號函(諒達,詳附件),請各機關(構)配合辦理。

三、請各機關(構)於管溝挖掘施工完竣,即依前函於現場以噴漆加註挖掘許可證規定之預計修復期限。若因故無法於挖掘許可證規定期限內完成銑鋪作業,應主動辦理銑鋪期限展延,並修改現場噴漆所揭示之預計施工日期;若查有怠於辦理者,本處得依規定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