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作業原則」108年11月27日起生效 標籤:轉知 瀏覽人次:1429 友善列印 展開社群分享 分享給LINE好友 分享到臉書 分享到Google+ 分享到推特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 發文日期 2019-11-20 發文字號 府授都建字第10832526472號 收文單位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 2019-11-20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4943號 主旨:「臺北市政府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作業原則」業經本府以108年11月20日府都建字第10832526471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並自108年11月27日起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附件檔案 .pdf 府授都建字第10832526472號.pdf 更新日期:2024-02-22檔案大小:88kb .pdf 府授都建字第10832526472號(附件1).pdf 更新日期:2024-02-22檔案大小:79kb .pdf 府授都建字第10832526472號(附件2).pdf 更新日期:2024-02-22檔案大小:121kb 回前一頁 此段 JavaScript 提供回上一頁功能,若瀏覽器不支援 JavaScript,請使用鍵盤 Backspace 或瀏覽器回上一頁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