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作業原則」108年11月27日起生效
- 標籤:轉知
- 瀏覽人次:1332
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 |
---|---|
發文日期 | 2019-11-20 |
發文字號 | 府授都建字第10832526472號 |
收文單位 |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19-11-20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4943號 |
主旨:「臺北市政府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作業原則」業經本府以108年11月20日府都建字第10832526471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並自108年11月27日起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附件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