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完竣後未領得使用執照以前建築物所有權如有移轉,申請使用執照應檢附相關權利移轉證明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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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建築管理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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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11-12-22 |
發文字號 | 北市都建施字第10004080500號 |
收文單位 | 台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11-12-28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3345號 |
函轉內政部核釋建築工程完竣後未領得使用執照以前建築物所有權如有移轉,申請使用執照應檢附相關權利移轉證明之原則,請轉知 貴會會員知照。
一、依內政部100年12月8日台內營字第1000809994號令(如附件)辦理。
二、本案納入本局100年度內政部建管法令函釋彙編第113號,彙編歸類第二組編號第009號。
三、網址網址:http://www.dba.tcg.gov.tw。
連結: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17234/ch02/type2/gov10/num1/Eg.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