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修正「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第15條、第22條、第22條之1及第2條附表
- 標籤: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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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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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12-04-17 |
發文字號 | 全建師會(101)字第0198號 |
收文單位 | 台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12-04-17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0104號 |
「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第15條、第22條、第22條之1及第2條附表,業經內政部於101年4月10日以台內營字第1010802369號令修正發布,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依內政部101年4月10日台內營字第10108023694號函辦理。
連結:
http://www.cpami.gov.tw/chinese/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10488&Itemid=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