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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臺北市新建建築工程開挖深度超過14公尺或地下室超過4層之建築工程,承造人應於受託團體召開施工計畫審查會時,通知或召集鄰近住戶出席施工說明會執行方式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日期 2023-09-07
發文字號 北市都授建字第1126161701號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3770號

主旨:
有關本市新建建築工程開挖深度超過14公尺或地下室超過4層之建築工程,承造人應於受託團體召開施工計畫審查會時,通知或召集鄰近住戶出席施工說明會執行方式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局112年8月31日北市都建字第1126154607號函續辦。

二、本局前開號函所述,承造人應於受託團體召開施工計畫審查會時,通知或召集鄰近住戶出席施工說明會,指屬旨揭規模建築工程,承造人應於申報開工後自行擇期於工地附近便於住戶出席之場所辦理施工說明會,於召開施工計畫說明會前7天,於里辦公處及工地門口張貼公告周知,用以通知或召集鄰近住戶出席,並將會議紀錄及照片(含公告張貼照片)等詳實紀錄併送受託專業團體召開施工計畫審查會議時參考複審。

三、另召開施工計畫說明會前7天張貼公告內容,除會議名稱、時間、地點外,應包含建築工程開挖深度3倍水平距離之現況配置圖說。

四、本局112年8月31日北市都建字第1126154607號及本函規定事項,自本函發布日起,本局委託之專業機關團體受理申請之案件始適用辦理。

五、本案納入本局112年臺北市建築法令及函釋彙編第052號,目錄第二組編號第005號。網路網址:http://www.dbaweb.tcg.gov.tw/taipeilaw/Law_Query2.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