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幢建築物內之不同樓層於申請變更使用執照為其他用途,其欲共用同一處原依規檢討設置之無障礙停車位時,是否應取得車位所有權人及車位使用人之權利疑義
- 標籤:無障礙停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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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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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17-05-23 |
發文字號 | 北市都授建字第10606277900號 |
收文單位 |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17-05-23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1516號 |
函轉內政部釋示同一幢建築物內之不同樓層於申請變更使用執照為其他用途,其欲共用同一處原依規檢討設置之無障礙停車位時,是否應取得車位所有權人及車位使用人之權利疑義一案(如附件),請轉知所屬會員,請查照。
一、依內政部106年5月11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60807004號函辦理。
二、本案納入本局106年內政部建管法令函釋彙編第034號,目錄第三組編號第005號。
三、網站網址:www.dba.taipei.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