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訂臺北市「廣告物雜項執照申請文件」切結書及修訂廣告物雜項執照附表注意事項,自113年2月1日生效
- 標籤:雜項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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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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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24-01-16 |
發文字號 | 北市都授建字第1126201622號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0257號 |
主旨:
增訂本市「廣告物雜項執照申請文件」切結書及修訂廣告物雜項執照附表注意事項,自113年2月1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本市廣告物雜項執照申請文件增加切結書,申請人應具結廣告物應於期滿前六個月內重新申請繼續設置,如不再申請應自行拆除,倘未申請繼續設置或自行拆除,則由本局代為拆除並收取費用;另廣告物雜項執照附表注意事項增訂1201項次:「申請人應於期滿前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重新申請。期限屆滿後原雜項使用執照及許可證失其效力,應自行拆除並回復原狀。」。
二、隨函檢附本市「廣告物雜項執照切結書及廣告物雜項執照附表」格式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