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用地遭鄰地占用並搭建建物,於違規情形未排除前,不得興建農舍
- 標籤:農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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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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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18-10-09 |
發文字號 | 北市都授建字第1076123601號 |
收文單位 |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18-10-09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3557號 |
函轉農業用地遭鄰地占用並搭建建物,於違規情形未排除前,不得興建農舍一案,請查照轉知貴會會員。
一、依本府產業發展局107年9月18日北市產業農字第1076017832號辦理。
二、本案納入本局 107年臺北市建築管理法規彙編第066號,目錄第一組編號第035號。網路網址:www.dba.tcg.gov.tw。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
發文字號:北市產業農字第1076017832號
主旨:有關農業用地遭鄰地占用並搭建建物,應如何計算農舍用地面積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事務所107年9月13日(107)舉字第0913號函。
二、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依本辦法申請興建農舍:...四、其他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者。」依前開規定,農業用地於違規情形未排除前,不得供興建農舍使用。